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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2011年税收代理实务知识点归纳第十二章

发表时间:2010/12/16 9:53: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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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一)审核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即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标准,但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了规定的部分。

(二)审核不允许扣除项目
指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作为扣除项目而予以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项目。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但有例外情况。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9]273号文予以明确: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三)审核应税收益项目
1.无赔款优待。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已收回的坏账准备。
3.其他少计、未计应税收益。

(四)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
1.审核弥补亏损。
2.审核“投资收益”、“未分配利润”,对于税后利润从应税所得中调减。如联营分回利润、股息收入、境外收益,按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所得,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500万元以下的收益,国库券利息收入等,直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所得审核要点
1.采取按实征税方法应税所得的核查
2.采取按经费支出征税方法应税所得的核查

(六)外币业务的审核要点

(七)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审核要点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的审核要点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审核要点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的审核要点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往来业务的审核要点
5.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费用的审核要点

(八)清算所得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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