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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六章精讲2

发表时间:2012/9/21 11:14: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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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六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一)供应阶段

1.按价税合一记账的情况(见教材p80)(变化)

(1)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2)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外购货物时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部分;

(4)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

2.按价税分别记账的情况

(1)国内外购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企业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例6-6]a企业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本月初发出棒料1吨,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某种锻件100件,委托材料实际成本4000元(计划成本38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运费200元(取得货运定额发票若干),加工费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340元,加工完入库(委托加工材料的计划成本6000元)。根据上述经济业务,a企业会计正确账务处理为(不考虑运费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委托加工发出原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贷:原材料  3800

材料成本差异 200

②支付加工费、税金及运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银行存款 2540

③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段件 6000

材料成本差异 2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6200

(5)企业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例6-7]a企业为一食口加工厂,2008年11月从某家庭农场购入小麦100吨,每吨600元,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收购款总计60000元。则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2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7)对运输费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例6-8]a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元,另外销货方代垫运费200元(转来承运部门开具给a企业的普通发票一张)。a企业开出为期一个月的商业汇票一张,材料已验收入库。则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61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34

贷:应付票据 7220

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依7%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注意:对于运费和杂费要分别注明,未分别注明的不予抵扣。

(8)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按税法规定:凡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要将价税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合理损耗不需要作任何特殊账务处理与无损失的进货账务处理相同。

(二)生产阶段

1.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货物或应劳务改变用途的账务处理)

2.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的账务处理。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2)取得农产品抵扣凭证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扣除率)×扣除率

(3)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账面价值×在产品、产成品所耗费材料在在产品、产成品中的比重×适用税率

帐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销售阶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例6-12]a企业本月对外销售产品一批,应收取款项1049600元,其中:价款880000元,税金149600元,代垫运输费2000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49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9600

银行存款 20000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也要按照正常的销售处理作销售收入。

2.出口货物的账务处理

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3.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带包装销售货物的账务处理

单独计价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5.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四)一般纳税企业应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工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税法对销售的解释包括两类情况:

第一类: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货币。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会计与税收的处理基本一致。

第二类: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抵债、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也视为销售,在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

[例6-20]某汽车制造厂本月销售小轿车30辆,消费税率8%,出厂每辆不含税售价120000元,款项已到,存入银行。则相关会计账务处理为:

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30×120000×8%=288000(元)

收入实现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2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0

计提消费税税金的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8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8000

第二类情况在会计核算上按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在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按销售处理。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没有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不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定义的情况,不作收入处理。税法上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三)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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