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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行政复议法律制度(2)

发表时间:2011/7/29 10:32: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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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考点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解释】《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既包括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可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解释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解释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强制企业合并

B.作出干部免职人事处理决定

C.变更、中止许可证

D.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E.制定规章设定许可

【答案】ACD

【解析】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制定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可知选项ACD是正确的。

(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1.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解释1】"一并"则意味着有关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解释2】"有关规定"具体是指: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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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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