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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相关法律考试知识点解析6

发表时间:2012/12/5 13:31: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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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6月22、23日举行,备考进行中,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五节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带有命令、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日常税收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处罚规定可归纳为:

(1)纳税人,情节较轻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扣缴义务人,情节较轻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

1.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对于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也有权提出听证要求。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三)听证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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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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