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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相关法律考试知识点解析4

发表时间:2012/12/5 13:30: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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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6月22、23日举行,备考进行中,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受理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1.审查分两种

一种是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2)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有两种方式:一是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二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别提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分两种:

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能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开支列入行政预算。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收费的,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不能截留,也不得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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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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