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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行政许可法律制度(4)

发表时间:2011/8/3 10:28: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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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解释1】只有上位法无规定,下位法才能设定行政许可。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解释2】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创设经常性许可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制定具体规定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无此情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法律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上位法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1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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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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