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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十章

发表时间:2010/11/30 15:59: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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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它只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且确有错误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提起的主体是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3.审理法院可能是案件的原审法院,也可能是案件的原上诉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

4.提起的时间较长。法律对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时间未作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且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如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讲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另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书。

4.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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