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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精讲(24)

发表时间:2011/7/14 10:56: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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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3.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十)保管合同(P143)

1.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3)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4)保管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4.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例题·单选题】陈某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车站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行李箱内有现金。陈某凭取物单取行李箱时发现该行李箱已被人取走,陈某要求寄存处赔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寄存物品的全部价值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

D.按寄存物品的一半价值赔偿

【答案】C

6.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7.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仓储合同(P143~144)

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2.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十二)委托合同(P144~145)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3.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链接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链接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同时具有诺成性和双务性特征的有(    )。(2010年)

A.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B.房屋租赁合同

C.承揽合同

D.委托合同

E.保管合同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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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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