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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土地增值税(2)

发表时间:2011/10/28 11:56: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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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资料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三把标尺)

标准之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提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提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提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具体规定 (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资料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1.继承不征(无收入)
2.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不征
2.抵押期满偿还了债务本息,收回房产,不征
3.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5.房地产交换

1.单位之间换房,征
2. 对个人(企业纳税人不行)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商业用地不行) 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不是不征收) 土地增值税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1.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
3.投资联营企业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产投资、联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不征营业税。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应该按出租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实质上来看,对于投资、联营,投到联营企业中也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产权是要过户的,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要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但给予免征的待遇)

7.合作建房

1.建成后自用,暂免
2.建成后转让(包括合作建房双方之间的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 房地产评估增值

不征(无收入)

10. 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免征

11. 转让、抵押、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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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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