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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解释1】原则上应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解释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
1.材料来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2.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解释1】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解释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并不能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解释】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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