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10)

发表时间:2011/11/22 10:36: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

(二)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解释1】原则上应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解释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

1.材料来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2.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解释1】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解释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并不能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解释】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相关文章: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汇总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案例分析汇总

更多关注: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报名时间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