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一》预习资料9

发表时间:2013/10/8 10:47: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计于2014年6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十一、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

1.税目与税率

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科目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税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2.计税依据

(1)单位和个人转售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2)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十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

特别关注: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规定:

(1)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征收营业税;(2)处置股权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3)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

3.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

4.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依据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税收优惠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相关文章: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一》预习资料汇总一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国际税法汇总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更多关注:证书领取  合格标准  考试教材  考试培训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