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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经典知识点2

发表时间:2012/12/3 13:40: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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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税收法律关系

(一)概念——了解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种学说及含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二)特点——4点(掌握)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职权——共6项(注意多选题)

2.税务机关职责——共7项(注意多选题)

(二)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共14项(注意多选题)

2.纳税人义务——共10项(注意多选题)

(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注意多选题)

三、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规范性、统一性。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人

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

(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

(2)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4)代征代缴义务人

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5)纳税单位

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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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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