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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罚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属于第三篇重点章,重点内容相对集中,考题的重复率高。值得注意的是,在刑罚的适用中,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的原则几乎年年都考,而且很容易在综合分析题中出现,学习时要灵活掌握。
本章2010年考核的题型应和以前年度相同:单选题、多选题。其中,单选题和多选题比较容易以小案例形式进行考查。本章的内容没有变化,历年试题有很高的参考价值。预计2011年试题的分值5分。
第一节 刑罚概述
【考点一】主刑
(一) 刑罚特征
1.刑法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自由、财产、名誉和政治权利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2.刑罚只适用于依法被人民法院确定有罪的人;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
【解释】刑罚,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严厉的强制措施。
(二)主刑
【解释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
【解释2】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刑。
【解释3】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1.管制
(1)管制不予关押;
(2)管制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
(3)管制具有一定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解释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解释2】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相关链接】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罚金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拘役
(1)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2)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解释1】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解释2】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解释】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刑罚方法。
(2)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解释】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须与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使用。
(2)一般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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