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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包括许可设定法定、主体及权限法定、实施程序法定等方面。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解释1】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解释2】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相关链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便民和效率原则
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而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撤回等多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新增)
5.信赖保护原则
【解释1】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解释2】这是我国行政法律首次确立信赖保护原则。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7.监督原则
【案例】经营餐饮类的商户甲将其营业执照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从中获利1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的体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考点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许可必须遵循的四个基本规则:
1.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2.听证、论证。
3.许可评价。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可设定为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解释】这类许可的特征是:对申请人的条件没有特殊规定,没有数量限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解释1】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
【解释2】公共资源包括各种市政设施、道路、航线、无线电频率等。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如注册会计师资格)。
【解释】认可本身并不直接授予申请人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是否符合条件应当通过考试与考评。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解释1】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企业法人登记,如企业工商登记等。二是社会组织登记。
【解释2】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主体登记事项,不属于此类事项范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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