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电力
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2、三峡电站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2003年1月1日起,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适用17%税率,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2010新增)
4、2004年1月1日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2010新增)
八、医疗卫生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自2007年至2010年,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4、供应非临床用血应征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既可以按简易征收办法适用6%税率征收,也可以采用扣税法计算征收。(2010新增)。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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