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为被告。(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经过审查以后,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例题3】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管辖。
A.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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