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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涉税犯罪法律制度(6)

发表时间:2011/8/1 14:03: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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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考点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构成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解释】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特别提示】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罪过。

3.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l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行为。

【解释1】非法制造,包括伪造、擅自制造两方面。伪造普通发票,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印制用以冒充真发票的假发票。

【解释2】擅自制造普通发票,是指印制发票的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普通发票,或虽经批准,但私自超量加印普通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行为罪,只要有出售假发票的行为,就构成此罪。

4.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一般普通发票,如商业零售发票、批发专用发票等。

(二)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考点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构成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解释】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2.主观方面: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着具有营利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行为。

【解释】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出售和管理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能。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所需发票,并按规定自己使用。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自己使用的真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

4.客体: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罚

1.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壳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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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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