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
行政许可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首次创设性地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设定必须遵循的四个基本规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四项内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主体)、条件、程序、期限。
2.听证、论证。
3.许可评价。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随着形势发展已经不需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例题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 )。
A.条件
B.数量限制
C.收费标准
D.实施机关
E.程序、期眼
【答案】ADE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简单了解,略)
可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如订立合同、发表作品。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如普通商品的价格。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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