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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变更登记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5 14:00: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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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登记
(1)申请。
(2)要求。
一般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撤销。

3.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终止。

4.分公司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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