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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构成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解释1】发售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领购发票申请向其出售发票的活动。
【解释2】抵扣税款,是指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是唯一可以抵扣的税款。
【解释3】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者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要件之一。
2.划清本罪与诈骗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犯罪的界限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如果与其他犯罪分子有欺骗的共同故意,在办理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帮助骗取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可构成诈骗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3.划清本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两者虽然都发生在税收征管领域,但发生的具体阶段不同。
后者往往直接发生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征收税收过程中,或者应当履行征收税收职责而故意不履行。前者则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又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后,只有抵扣税款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征收过程中。
(2)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
后者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现为不作为,而前者则往往表现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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