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大纲要求:熟悉)
1.一般规定(P39)
(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解释】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解释1】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解释2】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随意委托。
【解释3】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解释4】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解释5】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主体( )。(2007年)
A.只能是行政机关
B.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
C.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
D.可以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
【答案】A
【解析】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2."便民原则"有关的规定(P40)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①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②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③依法需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再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将全部材料直接转报上级机关,申请人不需再去上级机关申请,上级机关也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纪律约束的规定
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P39)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解释1】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组织机构】(1)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2)省及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设置为3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3)地方税务局分为3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①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②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税务所】税务所是上级税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授权行政主体)
【税务稽查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授权行政主体)
【解释2】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许可的文件确定。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实施程序(大纲要求:掌握)(P40)
1.申请
(1)对申请人的要求
①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②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③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①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八项公示"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③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一次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解释1】一般情况下,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解释2】实行一次告知制度,意味着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上级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3)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1)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利决定说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而非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等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等)。
5.行政许可听证程序(P41~42)
(1)主动举行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解释】行政机关主动举行的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的听证,没有强制公告制度。
(2)依申请举行听证
①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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