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查
侦查,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一)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通常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通缉和辨认。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对证人和被害人进行查询并录取证词的一项侦查活动。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3.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测、检验和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项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的性质相同,但适用对象有所区别,勘验的对象是场所、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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