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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税收相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1/11 11:20: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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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终止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例题2】甲投资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的解散作了明确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甲的企业的解散情形的是(    )。
A.甲决定解散
B.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C.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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