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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一》预习资料11

发表时间:2013/10/8 10:50: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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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计于2014年6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注意两点,第一是,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要注意要剔除抵扣的进项税,成本就是买价×87%;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93%;第二是,加工费,加工费不含增值税的,这个加工费还要含辅料的成本,注意,辅料不含增值税的。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十、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卷烟的组价: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十一、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1.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十二、申报与缴纳的时间(同增值税)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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