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1)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另外,《物权法》第122、123条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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