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在清算中的责任(简单了解,略)
(五)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
2.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4.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拖欠的税款,公司债务。
5.债务清偿。
指定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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