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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刑法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程序问题,二者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共同适用、共同发挥作用的过程。因此在综合分析题中,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往往和刑法的内容综合在一起出题考查。
本章考点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辩护权、证据等。
本章考核的题型有单选题、多选题、综合分析题。在各年度的试题中所占的分值较高。在2005年和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几乎与刑法相当,2010年试题中,以综合题方式进行了考查,2011年考生仍应多关注综合题。预计2011年试题中分值会有所增加,约为8~10分。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考点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解释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解释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解释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审判公开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解释】所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时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解释】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能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进行辩护。
7.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解释1】对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将其视为罪犯。
【解释2】《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8.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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