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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精讲(11)

发表时间:2011/7/13 11:20: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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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例题·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既然乙没有恶意阻止,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二)合同效力未定(P127)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未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2)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解释】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而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例如,甲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卖乙的物品给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义出卖的,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事后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    )。(2009年)

A.有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

【答案】A

【解析】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经过权利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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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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