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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权(P120~121)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怃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例题·单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 )。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租赁关系产生的租金给付请求权
【答案】D
2.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例题·单选题】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项制度在债法理论中属于( )。(2009年)
A.债的担保
B.债的移转
C.债的保全
D.债的履行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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