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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登记决定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5 14:01: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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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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