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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2 10:39: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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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1.增资
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减资
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具体程序同公司合并和分立。(略)

(四)公司组织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例题3】甲公司依法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甲公司分立之前欠丁公司债务100万,甲公司在分立时与丁公司书面约定,甲公司分立后100万的债务由乙公司独自承担。丁公司债权到期不能得到清偿,问丁公司应该向下列哪个公司主张债权(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乙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的分立。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在分立时已经与丁公司约定债务全部由乙公司承担,因此,丁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不能向丙公司进行主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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