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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辅导(2)

发表时间:2010/7/15 9:29: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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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掌握)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和时限要求。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2.税务登记的审验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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