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但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破产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破产申请包括:①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②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即债务人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限,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4.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工作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①指定管理人。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②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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