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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七章精讲(2)

发表时间:2011/7/25 11:30: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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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房屋赠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六)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1.公司制改造

2.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转移,不征契税;

3.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6.企业注销、破产

7.其他

(七)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5.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6.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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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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