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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辩论原则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并不限于开庭审理阶段,更不会仅指法庭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包括程序事项,也包括实体争议;
(3)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调解是人民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
(3)调解原则的内容包括:
①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结案,凡能调解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
②人民法院调解的手段是对当事人多做说服疏导工作,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和政策,调解结案;
③法院调解应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行调解。
4.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利处分实体权利,也有权利处分程序权利。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争议发生以后,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撤回起诉,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
(3)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决定是否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当事人有权决定申请再审;
(4)对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还可以撤回其申请。
5.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解释】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主动调查和追究司法审判中不法行为,而是由当事人对审判人员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即非主动方式。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解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司法主权原则等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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