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缓刑
1.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
《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康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4.缓刑的撤销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皿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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