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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辅导(4) 2011年税法二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8 11:17: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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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项目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规定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考点是税收优惠的减免规定,属于必考内容,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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