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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涉税犯罪法律制度(10)

发表时间:2011/8/2 10:23: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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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考点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构成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解释】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损失"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②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③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④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主观上是故意。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一定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却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2.划清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标志。若税务人员在税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玩忽职守罪。

3.划清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主体是否是税务人员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标志。

4.划清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客观上,税务人员发售的发票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果违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则应定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5.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按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论处。

6.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本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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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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