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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辅导(31)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四章

发表时间:2010/9/16 11:26: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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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熟悉)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一)建筑业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或销售,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3、其他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包括采取预收款方式)。

(二)金融保险企业

应税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业务

逾期未超过90天: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即:应收未收的利息也应缴纳营业税)

逾期超过90天:实际收到利息当天

融资租赁业务

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证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之日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

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证当天

保险业

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凭证当天

金融企业委托贷款业务

扣缴营业税义务时间:受托发放贷款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当天

(三)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定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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