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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P130)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之上的“先合同义务”。
【解释】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通知、协助、保护及保密义务。
(二)违约责任(P131)
1.继续履行
2.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2010年新增)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5.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2007年)
A.不得适用定金规则
B.可以适用定金规则
C.应当适用定金规则
D.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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