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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渎职罪
【考点十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
【解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释】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
3.主体
必须是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工商、税务、监察等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中承担执法工作的公务人员。
4.主观方面
必须是处于故意。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
1.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故意区分罪与非罪
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故意。
【解释】所谓徇私,即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情,往往表现为贪图钱财、女色、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为徇其他私情私利。
2.以不移交刑事案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区分罪与非罪
"情节严重"是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定要件,即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处,否则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注意区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解释1】两罪的共同点都在于:主观上都是故意且为徇私情私利,客观上都可能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
【解释2】两罪的区别:
①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对犯罪行为没有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对犯罪行为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责的人员。
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仅指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个方面,即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③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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