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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三篇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12/7 13:11: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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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称谓。

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有罪的,成为罪犯。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启动审判程序。案件一经人民法院受理,被自诉人起诉的人即成为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中,单位可以独立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刑事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作出的认罪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都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除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诸多诉讼权利。(简单了解,略)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义务有:①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②接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不得逃避;③不得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以及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④按时出席法庭审判;⑤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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