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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普通合伙企业 税收相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1/11 11:25: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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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
1.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履行出资的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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