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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刑事法律制度(4)

发表时间:2011/8/4 9:59: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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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犯罪及其构成

【考点五】犯罪及其构成

(一)犯罪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解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

(二)犯罪构成

【解释1】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具体标准。

【解释2】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解释】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非都有犯罪对象;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体,但并非都必然损害犯罪对象。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则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非都有犯罪对象;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体,但并非都必然损害犯罪对象。

【案例】某甲盗窃某乙家的电视机,侵犯的是某乙对其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即犯罪客体,侵犯的犯罪对象是电视机。

2.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解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属于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即非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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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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