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5项规定)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上述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建筑防水材料。
【例题】(2008):某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将自产的一批铝合金门窗销售给某银行营业部并负责安装,合同中注明收取款项共计70万元(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有关税金由销售方负担。已知该企业生产此批铝合金门窗的成本为40万元,且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于上月认证并抵扣。该企业5月就此项业务应缴纳( )万元。
A.营业税0.9
B.营业税2.1
C.增值税7.48
D.增值税10.17
【答案】D
2.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3.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自2004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考点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特别是关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的上述4项规定,以及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的上述4项规定,一般以多选以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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