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涉税鉴证报告的基本结构 2011年税收代理实务知识点归纳第十六章

发表时间:2010/12/20 10:45: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第三节  涉税鉴证报告

一、涉税鉴证报告的基本结构
涉税鉴证报告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尽管鉴证的项目或内容有所差异,但构成的容有总体的要求。一般地,涉税鉴证报告也由文头、正文和报告日期三部分组成。

 正文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二)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委托事项审核鉴证内容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四)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
(五)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
(六)报告的其他要素。包括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的签名或盖章,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二、涉税鉴证报告的出具规范
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涉税鉴证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一)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报告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1)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2)注册税务师已经按照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3)注册税务师获取的鉴证对象信息充分、适当,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1)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处理不当;
(2)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3)部分涉税事项目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部分涉税鉴证事项予以说明,以便提请使用者决策。


相关推荐: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全书知识点归纳汇总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归纳汇总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归纳汇总

编辑推荐:
◆在线观看赵鸿祥老师对《税收相关法律》的精彩讲解
◆为帮助广大注册税务师考生复习备考,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为您提供了保过班辅导课程,点此直接报名>>
◆如果您想购买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您可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订购,点此直接订购>>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