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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精讲第九章13

发表时间:2012/4/26 9:35: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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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征收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 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 00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税收优惠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土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以及误餐补助等。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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