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三、计税依据
1.全额计税,如:邮汇、传递函件或包件。
2.差额或收益额计税,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
3.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4.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税收优惠(了解)
第七节 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
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征税范围。
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了解)
三、计税依据
四、税收优惠
1.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新增: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新增: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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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娱乐业营业税的规定
1.对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娱乐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节 服务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8个子目)
(一)代理业
1.代销货物
2.代办进出口
3.介绍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
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二)旅店业
(三)饮食业
(四)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五)仓储业
(六)租赁业:主要指经营性的租赁。
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征税,而对于从事远洋运输业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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