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八章精讲8

发表时间:2012/9/12 11:00: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八章 关税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八节 关税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项目
内容
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
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
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0.5‰)×滞纳天数
关税滞纳金起征点为50
2.
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退还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
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文章: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八章精讲汇总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七章精讲汇总

更多关注: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考试教材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