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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法一第一章复习指导(3)

发表时间:2010/7/3 10:41: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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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熟悉

    1、 空间效力―――特定地域内有效 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有无溯及力

    (1)税法生效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2)税法的失效 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3、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用的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掌握

    1、税法的解释的含义:税法解释是指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条文进行的解释。

    2、法定解释的特点:

    专属性――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种,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3、税法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以文义作为法律解释的起点,通过文字、语法分析来确定税法条文的含义,而不考虑立法者意图或法律条文以外的其他要求。

    (2)立法目的原则

    (3)合法合理性原则

    (4)经济实质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4、税法解释的分类:

    税法解释可以按照解释权限和解释尺度分为两类。

    (1)按解释权限划分:

    ①立法解释: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税收法律作出的解释,该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由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

    解释;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的地方税收法规的解释,此类解释仅限于少数经济特区或民族地区及个别税种。

    税法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②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种,如果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在我国,税法的司法解释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③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作出的解释。原则上行政解释不具备与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2).按解释尺度划分:

    ①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②限制解释――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③扩大解释――大于字面含义的解释,一般不将其作为一项解释方法去适用。

    除了上述解释方法外,还有系统解释法、历史解释法与合宪解释法等

    上述解释方法的适用,字面解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当其适用遇到困难时,可首先考虑运用历史解释,其后可诉求系统解释法,在上述两种解释都无法正常进行时,将诉求于目的解释法,并以合宪性解释作为最后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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